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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2013年6月30日调入西**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庭前进行公示、公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在西**狱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师分院(以下简称十二师检察分院)检察员朱*、许加强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西**狱指派干警杨**、孙**出庭报请减刑。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任华*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十二师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考核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综合累计152.8分。任华*自2013年以来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考核汇总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刑事裁判文书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任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改造及劳动改造成绩突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任华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兵十二刑执字第00196号
  •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故意伤害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任华*,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井峰

  • 审判员李建业

  • 审判员周健

  • 书记员梅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