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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了(2005)二中刑初字第3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以(2007)高刑执字第4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3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23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33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9月27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39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北京市监**清园监狱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对罪犯吕**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清园监狱认为,罪犯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吕**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一中刑减字第2935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故意杀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吕**,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清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连春

  • 审判员程丽霞

  • 审判员于宏伟

  • 书记员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