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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2年10月29日作出了(2002)一中刑初字第27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宝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1日以(2002)高刑复字第6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民法院于2005年2月5日以(2005)高刑执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北京**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以(2007)高刑执字第1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以(2008)二中刑减字第9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1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3月18日以(2011)一中清刑减字第13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5月18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22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6月28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25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8月20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26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北京市监**清园监狱于2015年10月29日,提出对罪犯常宝东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清园监狱认为,罪犯常**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对罪犯常**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常**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常宝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3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一中刑减字第2928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故意杀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常**,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清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连春

  • 审判员程丽霞

  • 审判员于宏伟

  • 书记员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