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因家庭琐事与其母亲奈某某多次发生口角,2014年10月11日5时许,刘*在家中再次与奈某某发生争吵后,刘*到客厅取一柄螺丝刀返回卧室,持螺丝刀朝躺在床上的被害人奈某某胸部连捅数下,后又到厨房取一把菜刀,朝奈某某颈部砍了一刀,后刘*离开现场,被害人奈某某死亡。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奈某某符合主动脉弓破裂及左侧颈内外动脉离断致心包填塞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刘*鉴定:1、精神分裂症;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刘*于2014年10月11日在其亲属陪同下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因家庭琐事与其母亲奈某某多次发生口角,2014年10月11日5时许,刘*在家中再次与奈某某发生争吵后,刘*到客厅取一柄螺丝刀返回卧室,持螺丝刀朝躺在床上的被害人奈某某胸部连捅数下,后又到厨房取一把菜刀,朝奈某某颈部砍了一刀,后刘*离开现场,被害人奈某某死亡。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奈某某符合主动脉弓破裂及左侧颈内外动脉离断致心包填塞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刘*鉴定:1、精神分裂症;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刘*于2014年10月11日在其亲属陪同下到邓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扣押清单及凶器、血衣等物证照片。
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
投案证明。
证人唐某某、余某某等证实听说刘*将其母亲奈某某杀害,其赶到现场发现奈某某已死亡的事实。
证人刘*某证实听说刘*杀害其母亲后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的经过。
证**某某、陈某某等证实刘*有点呆傻,精神不正常。
被告人刘*供述了其用螺丝刀及菜刀杀害其母奈某某的经过。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及鉴定书。
南阳耿*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减轻处罚,其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
辩护人高*,邓州**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光超
审判员海光科
人民陪审员丁保国
书记员张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