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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连云**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港少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其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2月,被告人陈*自称“李小军”与被害人武*通过QQ网聊相识。通过网聊,被告人陈*得知被害人武*需要借钱,便提出其可以借给武*300元钱,并要求搂抱并亲吻被害人面部、脖子等上半身部位。武*同意后,被告人陈*以交付该款项为由,于2014年2月22日11时40分许将武*约至连云区某酒店203房间见面。见面后,被告人陈*通过掐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欲强行和武*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武*哭喊表示不同意而中止了犯罪行为。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武*100000元。被害人武*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陈*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旅客住宿登记表、酒店杂项收费单、收据、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金*、孙*、江*、封*、仲*、杨*等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武*的陈述笔录,现场勘察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强奸罪主要事实清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犯罪停止形态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这一争议焦点,该院认为:首先,本案犯罪现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房间,与外界相对隔绝,有一定的私密性;其次,被告人陈*与被害人武*在力量对比方面占有明显优势,故被告人陈*有条件,也有能力采取一定措施使被害人不再哭喊或使其哭喊声减弱,以继续犯罪行为而不让外界知晓。另外,根据视频录像,被告人陈*在被害人武*多次表示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在无其他外力介入的情况下,有主动从床上爬起,并从另外一张床上拿起被害人的衣服,扔给武*让其穿上的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以认定被告人陈*放弃犯罪的行为有其主动性、自动性,其犯罪停止形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为犯罪未遂的意见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构成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对被告人陈*依法减轻处罚。因被告人陈*强奸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该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系一名教书育人的人民教师,实施了本次犯罪行为,对其依法从严处罚。被告人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犯罪后对被害人武*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武*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的犯罪性质恶劣,结合本案情节,对其不适宜判处非监禁刑,故对辩护人程*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陈*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二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缓刑。其上诉理由:上诉人依法构成上诉中止,事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了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诉人与被害人有一个交往的过程,上诉人并不是暴力性性犯罪人员。上诉人社会危害性极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有关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出示、质证和认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本院委托连云**司法局社会矫正科就对上诉人陈*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2015年3月17日,连云**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建议对上诉人判监禁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陈*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上诉人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武*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武*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陈*上诉称其依法构成上诉中止,事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了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诉人与被害人有一个交往的过程,上诉人并不是暴力性性犯罪人员,其社会危害性极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陈*系一名教师,本案被害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连云港市连云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上诉人陈*判监禁刑,综合本案的情节,不足以对陈*适用缓刑。综上,上诉人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连少刑终字第00002号
  • 法院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奸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

  • 辩护人程海兵,江苏**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相旭东

  • 代理审判员李叶葳

  • 代理审判员董亚楠

  • 书记员孙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