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江苏**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阜刑初字第02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
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刑初字第02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8月5日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申华
审判员潘颖颖
代理审判员陈杰
书记员(代)宋玉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