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马**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于2013年9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Ο一三年九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峪关市水泥厂家属院,身份证号码:622421198110205523,联系电话:15719396392。
委托代理人蒋永继,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东柳村九社,联系电话:13014127149。
审判人员
审判长白晓亮
审判员徐品彦
人民陪审员张之才
书记员刘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