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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吴**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马**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于2013年9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Ο一三年九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临民初字第723号
  •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峪关市水泥厂家属院,身份证号码:622421198110205523,联系电话:15719396392。

  • 委托代理人蒋永继,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马**,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东柳村九社,联系电话:13014127149。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白晓亮

  • 审判员徐品彦

  • 人民陪审员张之才

  • 书记员刘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