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马*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女,2001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在读,住青铜峡市。
法定代理人:马某甲,女,1979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系马某母亲。
被告:马某乙,男,1978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刘燕
书记员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