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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马*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青民初字第1226号
  •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女,2001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在读,住青铜峡市。

  • 法定代理人:马某甲,女,1979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系马某母亲。

  • 被告:马某乙,男,1978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刘燕

  • 书记员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