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甲,女,生于2002年8月14日,回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理人袁某某,系原告母亲。
被告王*乙,男,生于1979年12月23日,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霞旻
书记员陈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