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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中宁民初字第1933号
  •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甲,女,生于2002年8月14日,回族,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 法定代理人袁某某,系原告母亲。

  • 被告王*乙,男,生于1979年12月23日,汉族,中专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霞旻

  • 书记员陈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