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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与张**抚养费纠纷案划拨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佘**申请执行张**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06)城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640元,执行费50元,共计869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6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沙执字第957-2号
  •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佘**,女,生于2001年11月2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 法定代理人佘春荣,女,生于1979年7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佘雅婷之母。

  • 被执行人张**(张**),男,生于1978年7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永清

  •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