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获准,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贺某某,男,生于2012年9月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理人贺某甲,女,生于1986年11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代理人陈丽娟,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龙某某,男,生于1982年5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靳涛
人民陪审员郭建华
人民陪审员张学孝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