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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佳鼎诉龙海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申请免交案件受理费获准,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沙民初字第1093号
  •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贺某某,男,生于2012年9月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法定代理人贺某甲,女,生于1986年11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委托代理人陈丽娟,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被告龙某某,男,生于1982年5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靳涛

  • 人民陪审员郭建华

  • 人民陪审员张学孝

  •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