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米志花与何**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了原告米*花诉被告何**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米*花于2015年11月18日以诉讼案由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志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米志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海民初字第2180号
  •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米**,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 被告何**,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杨勇

  •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