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了原告米*花诉被告何**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米*花于2015年11月18日以诉讼案由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志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米志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米**,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被告何**,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勇
书记员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