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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农达与苏**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乌农达与被执行人苏**抚养费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2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2000元。该案立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07)博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博执字第163号
  • 法院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乌农达女蒙古族住址:博乐市**有限公司家属院

  • 被执行人:苏**,男,蒙古族,住址:胜利公社前进四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都克加甫

  • 审判员帕木

  • 审判员孙宝军

  • 书记员才龙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