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乌农达与被执行人苏**抚养费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2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2000元。该案立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07)博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乌农达女蒙古族住址:博乐市**有限公司家属院
被执行人:苏**,男,蒙古族,住址:胜利公社前进四队。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都克加甫
审判员帕木
审判员孙宝军
书记员才龙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