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X1与被告王X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1及其委托代理人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2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本院在送达起诉材料时,询问了王X2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X1诉称:我与王X2于200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3年7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王X2隐瞒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大街XX号X号楼1至2层03号的房屋(以下简称03号房屋)。现我起诉要求确认03号房屋归我所有,并要求王X2协助我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王X2辩称:03号房屋是我和王X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我,我同意王X1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X1和王X2于200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21日生有一女王XX,2013年7月22日,王X1和王X2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对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为:位于门头沟区桥东街X楼X单元403室楼房一套归女方所有,无其他财产。
2009年1月,王X1和王X2共同从他人处购买了建筑面积为62.51平方米的03号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X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门私字第055081号。
2009年1月16日,王X2作为借款人、中国农**景山区支行作为贷款人、北京**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M20090012),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住房借款的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3.225‰,如遇北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及有关规定执行,借款期限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29年1月16日止,借款用途仅限于王X2购买03号住房……。同时,王X2以03号房屋为抵押物,向北京**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登记的抵押权人为北京**担保中心。
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表示:在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前提下,可以解除抵押权,也同意03号房屋变更登记所有权人。王X1表示自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然后再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王X1、凌霄的陈述,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簿,房屋权属档案,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王X1和王X2在协议离婚时,未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03号房屋进行分割,现王X1起诉要求确认03号房屋归其所有,王X2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但03号房屋上设定有抵押权,在抵押权尚未消灭的前提下,无法办理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王X1表示自愿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然后再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王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M20090012)所涉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在王X1将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王X2于七日内协助王X1办理抵押权解除手续。
三、在抵押权解除手续办理完毕后,王X2于七日内协助王X1办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大街XX号X号楼1至2层0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人由王X2变更为王X1。
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五元,由王X2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X1,女,1982年4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凌霄,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2,男,1978年4月4日出生,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李欢喜
书记员张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