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赖*与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赖与被告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的委托代理人齐*、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赖诉称:我与被告高原来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月12日经北京**民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将夫妻共同财产做了约定,被告总计给付我30万元现金作为补偿,之后被告只给付了21万元,余下9万元至今未付。经我多次向被告追偿,但是均无结果。综上所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我离婚后的补偿款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我不认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分割协议是我签的我认可,原告当时态度挺软弱的,我同情她,所以我才答应她一次性给她30万元,之后给了21万元,剩余的9万元,她当时答应我分两次付,一次是今年的5月15日给5万元,另一次是今年年底给4万元。现在我没有给她钱,她就来我店里闹,把我的客户给逼跑了,我现在没有钱给她了;第二,我也不是不给原告这笔钱,现在的生意不好,希望原告可以把给付时间拖长点儿;第三,从我的角度来说,我们俩把老家的房子卖了之后我肯定会给原告这90000元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原告赖与被告高经北京**民法院出具的(2015)大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调解书内容为:高与赖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高**归高抚养,自二○一五年二月起,赖于每月十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一千元,至高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均表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私下协商好,不主张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另查明:2015年3月,原告赖与被告高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对财产分割作出了如下约定:“一、双方婚前财产:现代车一辆及北京牌照,遂川县城商品房一套,当前房价60万元左右,其中还欠银行贷款30万元左右,马连道店铺一间,包括所有货物、店面租金截止日期到2015年4月6号止,家住房内生活用具一套,外有应收款共计约8.5万元,债务包括为店铺生意周转向各家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包括信用卡、贷贷卡)。二、高于一次性付赖现金和货物折合人民币共计叁拾万元整。三、以上所有债权、债务由高承担,与赖无关。四、因遂川房产是婚前财产,双方协商后归高所有,由于目前房贷未还清暂时无法过户,赖随时必须有义务无条件配合过户到高指定名下。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落款为双方当事人:高、赖;亲属公证人:高**、赖**。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被告高已向原告赖支付折价款二十一万元,剩余九万元尚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2015)大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调解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有权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赖与被告高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了财产的处理方案,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高应按照协议中的第二项约定,给付原告赖剩余的90000元。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赖九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七十五元,由被告高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民初字第8926号
  •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赖,女,1980年8月1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齐瀚,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高,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个体经营者。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万盈

  • 书记员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