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某某、陈*乙与被告翁*甲、陈*丙、翁*乙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某某、陈*乙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甲、陈*丙、翁*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林某某、陈*乙以陈*乙与翁*甲就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女孩抚养权权属达成协议,翁*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万元,故自愿放弃对被告婚约财产的返还请求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林某某、陈*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37.5元,由原告陈**、林某某、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林某某,女,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陈*乙,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光兴、郭剑辉,福建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翁某甲,女,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陈**,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翁*乙,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志强、沈岚敏,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宋志军
书记员陈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