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其自愿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男,23岁,住泉州市安溪县。
委托代理人金郭,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女,22岁,住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住惠安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忠平
书记员李熹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