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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与牛X、牛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XX与被告牛X、牛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公告费300元,共计63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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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召民初字第1071号
  •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丁XX,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7日,住河南省南召县石门乡张沟村大河冲北组60号。身份证号码:411326198709273318。

  • 委托代理人赵万松,男,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牛X,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0日,住河南省南召县石门乡黑石寨村白庄组。身份证号码:41326198511103348。

  • 被告牛XX,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石门乡黑石寨村白庄组。身份证号码:412921196203153338。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武永涛

  • 审判员王鹏程

  • 审判员王跃东

  • 书记员宋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