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XX与被告牛X、牛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公告费300元,共计63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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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丁XX,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27日,住河南省南召县石门乡张沟村大河冲北组60号。身份证号码:411326198709273318。
委托代理人赵万松,男,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X,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0日,住河南省南召县石门乡黑石寨村白庄组。身份证号码:41326198511103348。
被告牛XX,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石门乡黑石寨村白庄组。身份证号码:412921196203153338。
审判人员
审判长武永涛
审判员王鹏程
审判员王跃东
书记员宋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