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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泌民初字第01716号
  •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XX,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XX,女,1993年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段海鲁

  • 书记员焦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