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宋*,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女,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殷福元
书记员彭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