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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红安华民初字第00045号
  •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宋*,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 被告刘*,女,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殷福元

  • 书记员彭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