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张胜,湖北安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志刚
书记员杨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