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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097号
  •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委托代理人:张胜,湖北安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胡志刚

  • 书记员杨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