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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查*甲、查*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查某甲、查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的(2010)蕲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胡*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于2015年10月21日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0)蕲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蕲春执恢字00050号
  •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胡*。

  • 被执行人查某甲。

  • 被执行人查某乙。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文胜

  • 审判员张国全

  • 审判员田茂

  • 书记员刘琳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