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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后为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224号
  •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

  • 委托代理人杨畏兵,男,系原告的父亲。(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倪锋,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李某某。

  • 委托代理人夏基华,黄冈市黄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同元

  • 审判员邹松林

  • 人民陪审员陈林华

  • 书记员童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