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后为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畏兵,男,系原告的父亲。(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倪锋,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基华,黄冈市黄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同元
审判员邹松林
人民陪审员陈林华
书记员童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