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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甲与何*乙、夏**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甲与被告何*乙、被告夏*甲、被告夏*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三被告外出务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法律手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664-1号
  •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农民。

  • 委托代理人:蔡新建,浠水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10011103573。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 被告:何*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农民。

  • 被告:夏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农民。

  • 被告:夏*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程呈友

  • 书记员胡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