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甲与被告何*乙、被告夏*甲、被告夏*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三被告外出务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法律手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蔡新建,浠水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710011103573。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告:何*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农民。
被告:夏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农民。
被告:夏*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呈友
书记员胡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