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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与万某甲、万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柯*因与被告万某甲、万某乙、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柯*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万某甲、万某乙、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柯*诉称,原告与被告万某甲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原告到被告家认亲,按农村习俗支付被告万某乙、管某彩礼10000元,给付*某甲彩礼4000元,为办酒席买鱼、肉菜、烟酒等约2000元,共计20000元。后由于双方发生争执产生隔阂,双方中断恋爱关系。2015年春节期间,双方为返还彩礼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申请蕲春县公安局赤东派出所调解未果,现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万某甲、万某乙、管*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柯*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户籍证明及被告户籍证明。拟证明原、被告系适格诉讼主体;

2、调解申请书及调查笔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并且得到被告认可的事实。

被告万某甲、万某乙、管*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证意见:对证据1、2,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原告柯*与被告万某甲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在恋爱过程中原告到被告家认亲时,按农村习俗支付被告万某乙、管某彩礼10000元,给付*某甲彩礼4000元,为人情和办酒席还支付了其他费用。后由于双方发生争执产生隔阂,双方中断恋爱关系。2015年春节期间,双方为返还彩礼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申请蕲春县公安局赤东派出所调解未果,2015年3月20日原告柯*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婚约一方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彩礼,在性质上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接受彩礼一方应予返还。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4000元,被告万*乙代被告万*甲在蕲春县公安局赤东派出所调解时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于法有据。考虑到被告万*甲在恋爱过程中支付了一定费用等实际情况,被告可酌情返还原告彩礼,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万某甲、万某乙、管*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柯*彩礼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柯*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柯*负担150元,被告万某甲、万某乙、管*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572号
  •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柯*。

  • 委托代理人:张均平,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万某甲。

  • 被告:万某乙,系被告万某甲之父。

  • 被告:管*,系被告万某甲之母。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勋

  • 审判员程智武

  • 人民陪审员周胜峰

  • 书记员游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