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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方*甲与方*甲、石*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方*甲、方*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6月19日以补充证据需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632号
  •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宋*。

  • 委托代理人:宋某甲。

  • 委托代理人:吴鸿杨,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方**。

  • 委托代理人:吴添甲,蕲春县赤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 被告:石*。

  • 被告:方*乙。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旭东

  • 书记员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