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方*甲、方*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6月19日以补充证据需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宋*。
委托代理人:宋某甲。
委托代理人:吴鸿杨,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
委托代理人:吴添甲,蕲春县赤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石*。
被告:方*乙。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旭东
书记员肖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