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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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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梁*。
委托代理人阮雯,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何*。
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红彬
书记员谈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