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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何*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何*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416号
  •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梁*。

  • 委托代理人阮雯,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被告何*。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肖红彬

  • 书记员谈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