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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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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
被告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鲁忠民
书记员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