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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陈**、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040号
  •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

  • 被告陈**。

  • 被告陈**。

  •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任拥军,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鲁忠民

  • 书记员陶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