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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诉被告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钟祥旧民一初字第00077号
  •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向*。

  • 被告吴*。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道功

  • 审判员石朝军

  • 人民陪审员何庆华

  • 书记员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