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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程**、程**、崔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程某甲、程**、崔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峰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程某甲、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3年秋,经马**介绍,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程*甲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农历11月中旬,被告向原告索要50000元彩礼后,被告程*甲同原告马某某于当年农历12月1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当日又向原告索要2800元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程*甲自2014年6月16日回娘家分居至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52800元。

被告辩称

三被告辩称,收到原告方给付的52800元属实,但钱已经花完了。同时彩礼款直接由程*甲接收,与程*乙、崔某某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程*乙、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以下是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的情况:

原告马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录音证据一组,用以证明原告方支付彩礼款的情况。经庭审质证,被告崔某某认为录音不是其本人的声音,且上述证据收集不合法。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对原告方交付50000元彩礼款及2800元礼金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一致陈述,认定以下事实:

2013年9月,经媒人马**介绍,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程*甲相识。同年12月20日,原告马某某与媒人马小爱一起到被告程*甲家中,向程*甲交付彩礼款50000元。2014年1月18日,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程*甲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礼当天,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开匙钱”及“打发行人钱”2800元。此后,原、被告二人在襄州区双沟镇原告马某某家中共同居住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6月,被告程*甲独自离家外出务工。其后,原告向被告方索要彩礼无果,为此引起诉讼。

本院查明

另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程*甲在共同生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还查明,被告程*甲与原告马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前后,用接受的礼金购买有电视、家具等物品,同时一部分用于共同生活期间开支。被告程*甲与原告马某某分居时,所购置的物品留存于原告马某某家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程*甲订立了婚约并按习俗给付了彩礼,虽然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最终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方有权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原告马某某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2800元,对原告直接交付给程*甲的50000元彩礼款,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开匙钱”及“打发行人钱”2800元,不属于彩礼范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程*甲辩称原告所给付的彩礼在其与原告马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已全部支出。本院认为,被告程*甲与原告马某某共同生活期间,用其接受的部分彩礼款购置物品,用于生活开支属实。但原、被告双方对实际支出的数额存在争议,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费用支出明细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对被告方实际支出的数额无法予以确定。被告还辩称,彩礼款由程*甲接收,与被告程*乙、崔某某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崔某某提出的要求支付了彩礼款,而且原告方支付彩礼时,三被告均在现场,以家庭方式接受,因此应由三被告共同返还。考虑到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程*甲已实际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在于双方认识时间过短,决定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于草率,对被告程*甲的身心也造成了一定影响,故返还彩礼的数额可相应减少。本院酌定被告程*甲、程*乙、崔某某共同返还20000元;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程**、程**、崔某某共同返还原告马某某给付的彩礼款2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350元,由被告程**、程**、崔某某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襄州朱集民初字第00022号
  •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

  • 委托代理人赵明会,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 被告程**。

  • 被告程*乙。

  • 被告崔某某。

  • 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尚锐波,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何峰

  • 书记员周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