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后认为,本案需要依职权调查取证,且依法裁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调查取证后,邮寄送达原告开庭传票,直接送达被告开庭传票,于2015年6月2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原告胡某某经本院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且原告未到庭,被告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经本院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且原告胡某某未到庭,被告朱某某未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胡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2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某某,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朱某某,女,1994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进
人民陪审员黄崇喜
人民陪审员孟广敬
书记员陈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