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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明*甲、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吴*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4)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力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竹溪执字第00093号
  •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吴*,农民。

  • 被执行人明*甲,农民。

  • 被执行人明*乙(系**甲父亲),农民。

审判人员

  • 助理审判员屈斌

  • 书记员毛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