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明*甲、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吴*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4)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力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吴*,农民。
被执行人明*甲,农民。
被执行人明*乙(系**甲父亲),农民。
审判人员
助理审判员屈斌
书记员毛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