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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958号
  •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委托代理人:罗先齐,公安县甘家厂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孙*。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卫

  • 书记员刘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