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罗先齐,公安县甘家厂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卫
书记员刘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