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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董*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董*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邓*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董*于2015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付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结案。

二、被执行人董*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邓*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149-1号
  •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邓*。

  • 被执行人董*。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咏梅

  • 审判员宋刚

  • 审判员丁杰

  • 书记员郑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