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董*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邓*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董*于2015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付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结案。
二、被执行人董*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邓*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邓*。
被执行人董*。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咏梅
审判员宋刚
审判员丁杰
书记员郑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