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与被告胡*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黎*。
委托代理人张雪,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
委托代理人徐胜甫,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罗军
书记员黎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