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范*与被执行人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属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55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范*,教师。
被执行人谭*,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广郊
审判员李修贵
审判员向仁才
书记员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