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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谭*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范*与被执行人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属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255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利川执字第00274号
  •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范*,教师。

  • 被执行人谭*,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广郊

  • 审判员李修贵

  • 审判员向仁才

  • 书记员张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