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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黄*、曹*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黄*、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882号
  •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住湖南省醴陵市。

  • 委托代理人方英,醴陵市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 被告黄*,住湖南省醴陵市。

  • 被告曹*,朱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荆潭村山下组19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何成

  • 书记员江炉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