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黄*、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代理人方英,醴陵市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黄*,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曹*,朱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荆潭村山下组19号。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成
书记员江炉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