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于2014年12月1日提出了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53元,减半收取2326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张*,女,199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尹华东
代理书记员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