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欧*某某,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
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祝绍
书记员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