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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蒸金民一初字第13号
  •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欧*某某,男,1981年4月2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

  • 被告赵某某,女,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祝绍

  • 书记员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