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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常民一初字第516号
  •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某某,男,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

  • 被告秦某某,女,1990年2月29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曹诗田

  • 审判员尹素林

  • 人民陪审员蒋云辉

  • 书记员李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