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另该案系财产纠纷,被告如不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庭缺席审理将不利于查明本案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0元,退回原告唐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碧林,湖南省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周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