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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另该案系财产纠纷,被告如不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庭缺席审理将不利于查明本案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0元,退回原告唐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祁民一初字第434号
  •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唐某某,男。

  • 委托代理人刘碧林,湖南省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某某,女。。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全

  • 书记员周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