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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张**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大民初字第1242号
  •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 被告张*,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玉红

  • 书记员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