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玉红
书记员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