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胡*,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基文
审判员陈勇锋
审判员黄国芳
书记员孙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