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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法执字第62号
  •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胡*,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

  •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基文

  • 审判员陈勇锋

  • 审判员黄国芳

  • 书记员孙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