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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还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隆民一初字第1202号
  •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

  • 被告刘**,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

  • 被告刘**,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系被告刘**之父。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龙良碑

  • 代理书记员钱湘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