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还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
被告刘**,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
被告刘**,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系被告刘**之父。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龙良碑
代理书记员钱湘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