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与被执行人陈**、陈**、曾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陈**、曾石*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屈**发现被执行人陈**、陈**、曾石*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屈**,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陈**,女,19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陈**,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曾石*,女,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基文
审判员陈勇锋
审判员黄国芳
书记员孙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