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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屈**与被执行人陈**、陈**、曾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与被执行人陈**、陈**、曾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陈**、曾石*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屈**发现被执行人陈**、陈**、曾石*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法执字第76号
  •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屈**,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

  • 被执行人陈**,女,19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

  • 被执行人陈**,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

  • 被执行人曾石*,女,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基文

  • 审判员陈勇锋

  • 审判员黄国芳

  • 书记员孙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