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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双方已自动协商处理好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常民一初字第153号
  •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居民。

  • 被告刘*,女,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教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曾和平

  • 代理书记员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