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双方已自动协商处理好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居民。
被告刘*,女,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教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曾和平
代理书记员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