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诉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农民。
被告刘*,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谢红军
代理书记员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