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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刘*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诉被告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民一初字第266号
  •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农民。

  • 被告刘*,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谢红军

  • 代理书记员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