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曾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14)珠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对本院(2015)珠执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1979年8月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组。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9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玉林
审判员肖云伟
审判员龙伯泉
书记员邓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