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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曾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2014)珠民一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对本院(2015)珠执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珠执字第37号
  •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1979年8月4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某某组。

  •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9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某某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唐玉林

  • 审判员肖云伟

  • 审判员龙伯泉

  • 书记员邓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