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以已与被告肖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0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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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汪某某,男,1982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肖某某,女,1988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志波
书记员邹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