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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诉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以已与被告肖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0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蒸界民一初字第13号
  •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汪某某,男,1982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 被告肖某某,女,1988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志波

  • 书记员邹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