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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被告肖*、肖**、田*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肖*、肖**、田*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肖*、肖**、田*香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肖*、肖**、田*香的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由娄底**民法院管辖。原告陈*答辩认为,被告肖*、肖**、田*香的经常居住地为娄底市娄星区,同意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依据被告提交肖*、肖**、田**的房屋国土证及书面陈述,被告肖*、肖**、田**虽然户籍地在湘潭县青山桥,但三被告已离开湘潭县青山桥镇,并于2001年一直居住在娄底市娄星区三被告主要居住地在娄底市娄星区,且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该案由湖南省**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尊重当事人合意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娄底**民法院管辖,被告肖*、肖**、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肖*、肖**、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潭民一初字第1649-1号
  •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朱紫荣。

  • 被告肖*,女,汉族。

  • 被告肖**,男,汉族。

  • 被告田**,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左才虎

  • 审判员周文新

  • 人民陪审员赵德钰

  • 代理书记员马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