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肖*、肖**、田*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肖*、肖**、田*香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肖*、肖**、田*香的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应由娄底**民法院管辖。原告陈*答辩认为,被告肖*、肖**、田*香的经常居住地为娄底市娄星区,同意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依据被告提交肖*、肖**、田**的房屋国土证及书面陈述,被告肖*、肖**、田**虽然户籍地在湘潭县青山桥,但三被告已离开湘潭县青山桥镇,并于2001年一直居住在娄底市娄星区三被告主要居住地在娄底市娄星区,且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该案由湖南省**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尊重当事人合意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娄底**民法院管辖,被告肖*、肖**、田**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肖*、肖**、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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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紫荣。
被告肖*,女,汉族。
被告肖**,男,汉族。
被告田**,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左才虎
审判员周文新
人民陪审员赵德钰
代理书记员马思